交匯點訊 小兩口結婚後買房,一時湊不夠錢,一方父母出資支持……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
但是如果這對夫妻離婚了,這房子算誰的呢?日前,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對小夫妻在買房時,由男方父母『支持』了200多萬元,結果兩人離婚後,老人要求二人還錢。
對此,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公序良俗角度看,父母的出資不應和理所當然的贈與畫等號,子女有償還義務』
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2020年5月,小李和女友小陳領了結婚證。
隨後,男方父母老李夫婦為減輕小兩口負擔,不僅置辦了新房,還償還二人欠下的信用卡賬,前後花費200餘萬元。
然而,這段婚姻沒有持續多久,目前小李與小陳已協議離婚。
『希望他們婚後生活得好一點,才掏錢支持的,這錢不是白給的』二人離婚後,男方父親老李認為,此前出資均屬借款,遂將兒子和前兒媳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歸還購房款和代為償還的信用卡款項。
庭審中,小李與小陳認為,這筆錢是老李夫婦贈與行為,也沒有欠條,並非借貸,不應當償還。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案涉200餘萬元款項的性質問題。
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從公序良俗角度看,不宜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
子女成年後,父母給予資助並非法律義務。
除明確表示贈與以外,父母對子女提供出資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給予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丁同清認為,贈與合同屬於單務合同,應謹慎認定,需排除合理懷疑,老李夫婦明確否認是贈與意思,因此案件所涉贈與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且小李和小陳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200餘萬元有贈與的涵義。
對此,法院表示,子女成年後,父母已盡到撫養義務,並無繼續供養、資助的責任與義務,『啃老』絕非法律所倡導,亦有違公平正義之理念,不可『道德綁架』父母。
日常生活中,情侶、親屬等基於密切關系,之間的財物往來可能較為頻繁,而財物往來的原因也較為復雜。
在行為發生之時或者行為發生後,建議就往來財物的性質進行溝通並留存證據,便於在日後發生糾紛時能夠厘清法律關系,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一審裁定,200餘萬元款項是老李夫婦以幫助子女為目的給予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小李與小陳應當共同償還。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孫旭暉 通訊員 胡蒙蒙 朱來寬
編輯: 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