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學前教育!廣東印發重磅文件。

近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醫療保障局印發了《廣東省『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和《廣東省『十四五』縣域普通高中發展提升行動計劃》。

《廣東省『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明確了總體要求,並提出了20條重要舉措,進一步推動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接下來,一起看看文件全文!

事關學前教育!廣東印發重磅文件。

為積極服務國家人口發展戰略,進一步推動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幹意見》、教育部等九部門印發的《『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完善學前教育體制機制,健全學前教育政策保障體系,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到2025年,全省學前教育毛入園率保持100%以上,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50%以上,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85%以上。

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省市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得到落實,運行保障能力顯著增強。

優化和完善幼兒園成本分擔機制,合理確定政府、家庭、舉辦者分擔比例。

師資隊伍整體水平不斷提升,教師配備、工資待遇保障機制和教師培養培訓體系更加完善。

幼兒園保教質量全面提升,學前教育教研指導網絡健全,教研指導責任區制度落實到位。

健全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體系,幼兒園與小學科學銜接機制基本形成。

二、推進普惠性資源擴容增效

《一》科學規劃佈局幼兒園建設。

各地市根據省下達的學位建設任務,綜合城鎮化進程、常住人口規模、學齡人口變化趨勢、鞏固『5080』成果等因素,參照城鎮幼兒園千人學位數不低於40座的標準科學測算學位需求,延續編制本地『十四五』期間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各縣級政府編制分年度專項規劃。

各地應將農村學前教育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體系,常住人口規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舉辦規范化普惠性幼兒園,常住人口規模不足4000人的行政村設分園或聯合辦園。

落實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保障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用地空間,確保優先建設。

城市居住區、異地搬遷安置區應建設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產權及時移交當地政府。

到2025年,全省規范化幼兒園比例達95%以上,每個鄉鎮建有1所以上規范化公辦中心幼兒園,每個街道設置1所規范化公辦幼兒園,規范化村級幼兒園實現全覆蓋。

加強幼兒園隨班就讀資源教室建設,鼓勵開辦專門招收殘疾兒童的具有獨立建制的特殊幼兒園,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學前部或附設幼兒園。

鼓勵新建幼兒園設置適當比例的幼兒托班,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利用現有資源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

《二》增加公辦優質學位供給。

加大扶持力度,通過新建、改擴建、回收、轉制等方式,每年新建、新增一批公辦幼兒園。

『十四五』期間新增33萬個以上公辦幼兒園學位,新建、改擴建2500所公辦幼兒園,力爭超過30%的縣《市、區》通過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國家督導評估。

落實《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新建住宅小區按標準配建為公辦幼兒園,紮實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

落實財政補助、劃撥方式供地、減免稅費和租金等政策,鼓勵和支持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軍隊、街道、村集體舉辦公辦幼兒園,所舉辦的公辦幼兒園,經教育部門審批設立且符合條件的,可依法申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園。

著力破解瓶頸難題,調動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的積極性,激發市場活力。

落實《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建立以提升辦園質量為導向的激勵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方式,加大民辦幼兒園扶持力度,引導更多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向學前教育捐資助學。

三、健全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四》健全財政經費投入機制。

各地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財力和資源辦好學前教育,確保學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隻增不減。

推動縣級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比例不低於5%。

各地在省定標準基礎上,可視本地財力情況適當提高普惠性幼兒園生均撥款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辦園質量建立分類、有差異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獎補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殘疾兒童1-3年免費學前教育。

健全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五》健全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各地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科學核定政府部門辦園、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園、集體辦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成本,明確各方分擔比例,建立與撥款、資助水平相適應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各地依法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行為的規范監管。

四、加強幼兒園教職工隊伍建設

《六》完善教師培養體系。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學前教育專業,擴大培養規模。

按照『自願報名、擇優錄取、公費培養、定向從教、限期服務』原則,每年為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農村幼兒園公費定向培養一批幼兒園教師。

到2025年,幼兒園專任教師大專以上學歷比例達93%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區和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分別達到98%和83%。

深化學前教育專業改革,加強師德師風教育,強化學前兒童發展和教育專業基礎與實踐能力培養;增設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提高師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

《七》健全教師培訓制度。

各地制定幼兒園教師和教研員培訓規劃,支持和鼓勵教師提升學歷層次。

加大幼兒園園長、鄉村幼兒園教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師、隨班就讀資源教師的培訓力度。

加強骨幹教師、園長隊伍建設,培養一批名園長和名教師,帶動幼兒園教師隊伍提升素質。

充分運用全口徑全方位融入式結對幫扶機制,整合優化各級各類幫扶力量,提高幼兒園園長、教師和教研員的能力素質。

充分發揮『雙區』優勢,探索開放型交流合作平臺,開展粵港澳幼兒園教師培訓與交流項目。

《八》加強編制和教師待遇保障。

加大事業編制挖潛創新力度並向學前教育領域適當傾斜,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教職工編制和『有編不補』。

民辦幼兒園應按照配備標準配足配齊教職工。

落實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政策,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民辦幼兒園要合理確定教職工工資收入。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發放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師長期從教津貼。

鼓勵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建立教職工年金制度,對建立年金制度的幼兒園可在綜合獎補中給予專項支持。

各類幼兒園依法依規足額足項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九》完善教師管理制度。

加強幼兒園黨建和師德師風建設,嚴把教師選拔聘用入口關。

建立健全幼兒園教師信息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全員持證上崗要求。

制訂出臺教師激勵支持政策,推進幼兒園教師減負。

深化幼兒園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優化崗位結構比例。

分區域分類別開展幼兒園遊戲、幼小銜接等優秀活動案例遴選,在課題立項、成果評比、職稱評審中向學前教育適當傾斜。

依法保障和落實民辦幼兒園教師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幼兒園教師同等權利。

五、完善幼兒園監管體系

《十》落實監管責任。

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提升跨部門協同治理能力,健全各級教育部門學前教育管理機構並充實工作力量,建立教育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年檢制度和動態監管機制。

化解和消除學前教育『大班額』現象,強化對幼兒園辦園條件、教師資格與配備、安全防護、收費行為、衛生保健、保育教育、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動態監管。

鼓勵各地按照立法權限出臺發展學前教育地方法規。

《十一》加強全程監管。

完善幼兒園信息備案及公示制度,納入縣《市、區》政務信息系統管理,定期向社會公佈各類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收費標準、質量評估等信息。

幼兒園園長和專任教師變更要主動向教育部門備案,一個月內完成信息更新。

加強民辦幼兒園財務監管,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要使用在教育部門備案的賬戶,確保收費主要用於保障教職工待遇、改善辦園條件、提高保教質量。

嚴禁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舉辦者通過任何方式取得辦學收益、分配或轉移辦學結餘。

鼓勵各地探索實施學前教育服務區制度,以『相對就近』為原則合理確定普惠性幼兒園招生服務區域。

《十二》強化安全保障。

嚴格落實幼兒園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全覆蓋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幼兒園要健全房屋設備、消防、門衛、食品藥品、幼兒接送交接、幼兒就寢值守和活動組織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幼兒園門口設置隔離欄、隔離墩或升降柱等硬質防沖撞設施,專職保安配備、封閉化管理、一鍵式緊急報警和視頻監控裝置配備與公安機關聯網全面達標。

各地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日常監管、重大隱患督辦、約談通報等工作機制,及時通報幼兒園安全風險,定期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集中整治,落實監督檢查常態化措施,確保幼兒園安全運轉。

《十三》加大治理力度。

加強辦園行為督導,重點對存在危房、『三防』不達標等安全隱患及園長和教師不具備規定資格等不規范辦園行為進行動態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應依法進行處罰。

對出現虐童、體罰及變相體罰等嚴重師德失范行為的幼兒園,年檢實行一票否決,對涉事教職工、管理者和舉辦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或行為的教職工,不得錄用,在職的應當及時解聘。

各地要按要求開展幼兒園名稱規范清理行動,對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包含外語詞、外國國名、地名,使用『雙語』『藝術』『國學』『私塾』等片面強調課程特色或帶有宗教色彩的名稱,以及民辦幼兒園使用公辦學校名稱或簡稱等進行清理整治。

繼續開展無證幼兒園清理整治,徹底根治無證幼兒園亂象。

加大校外培訓機構執法檢查力度,對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托管班等名義及其他違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培訓,一經發現,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

《十四》開展鄉村幼兒園質量提升行動。

實施鄉村教育振興計劃,改善鄉村幼兒園辦園條件,消除園舍安全隱患,推動各類幼兒園規范達標。

省編制幼兒園玩教具和遊戲材料配備指南;委托師范院校開展鄉村幼兒園質量提升實踐研究,編制鄉村幼兒園環境創設指導手冊以及鄉村幼兒園遊戲和教育活動指導手冊;依托師范院校設立粵東粵西粵北鄉村學前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建立校地協同的工作機制;依托鄉鎮中心幼兒園,探索建設學前教育一體化管理資源中心試點。

各地要充分發揮城市優質幼兒園的帶動作用,以鄉鎮中心幼兒園為支點,推進鎮、村幼兒園一體化管理,輻射引領鎮域內其他各類幼兒園,提升保教質量。

《十五》深化幼兒園教育改革。

省實施學前教育科學保教示范工程,編制《廣東省幼兒園課程建設指南》,培育一批科學保教示范項目和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實驗區,加強優質科研實踐成果推廣和運用。

深入推進幼兒園與小學科學銜接,落實《廣東省推進幼兒園與小學科學銜接攻堅行動方案》,積極開展試點工作,總結推廣實驗區、實驗園經驗,全面構建銜接機制,強化幼兒園和小學深度合作,切實提高入學準備和入學適應教育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加強幼兒園家長委員會建設,發揮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管理、保育教育、家園溝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十六》健全質量評估監測體系。

落實教育部《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省研究制訂《廣東省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實施辦法》,健全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體系,充分發揮質量評估對保教實踐的科學導向作用,提高教師專業素質和實踐能力,全面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

各地要建立學前教育專兼職督學隊伍,完善幼兒園督導評估監測制度並抓好落實。

《十七》推動學前教育教研改革。

加強學前教育教研工作,嚴格專業標準,建立健全教研員準入和退出機制,遴選優秀園長和教師充實教研崗位。

借力高等院校組建兼職教研員隊伍,按照全口徑全方位融入式結對幫扶機制中高等院校與市縣結對關系,充實市縣學前教育教研力量。

各地市、縣《市、區》配備1名以上專職教研員,每個鄉鎮《街道》配備1-2名專兼職教研員,形成一支專兼結合的高素質專業化學前教育教研員隊伍。

教研員要深入幼兒園保教實踐,了解教師專業成長需求,及時研究解決教師保教實踐中的困惑和問題。

完善教研指導責任區、區域教研和園本教研制度,實現各類幼兒園教研指導全覆蓋。

全面開展智慧教研,加強教研活動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

實施『粵港澳姊妹園締結計劃』,推動大灣區學前教育教研交流與合作。

推進城市公辦幼兒園、鄉鎮中心幼兒園等優質園與其他幼兒園開展結對幫扶,推動區域保教質量整體提升。

七、組織與實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黨對學前教育的全面領導,落實省市統籌、以縣為主、鄉鎮《街道》參與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學前教育發展負主體責任,負責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制定、幼兒園建設管理及指導監督等工作,確保縣域內學前教育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各級政府要完善學前教育工作機制,協調各部門力量共同解決學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發揮市級區域中心作用,以縣為基礎逐級科學編制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並列入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有關部門責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十九》完善部門協調機制。

教育部門要加強學前教育的科學指導和監督管理。

編制部門要結合實際合理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

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兒園建設發展。

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幼兒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幼兒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同教育部門加強幼兒園校車安全監管。

財政部門要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支持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推進完善並實施幼兒園教職工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職稱評聘政策。

自然資源部門要結合教育部門用地需求及相關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學前教育規劃佈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加強對配套幼兒園的建設、驗收、移交等環節的監管落實。

衛生健康部門要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

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分別對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幼兒園和營利性幼兒園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醫療保障部門要負責做好幼兒園教職工的醫療保障工作。

《二十》強化激勵保障和督導問責。

市縣政府要落實舉辦學前教育的主體責任,統籌用好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本級財力發展學前教育,資金安排向困難地區、薄弱環節傾斜。

各地要健全激勵機制,對完成普及普惠目標、完善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機制、提升保教質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紮實推進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工作,定期進行督導檢查,並將督查結果在全省通報。

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縣《市、區》2年內不得申報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認定。

各地應將行動計劃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市縣政府工作的績效考核,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源:廣東省教育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