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
孫先生的二胎出生,為了妻子和孩子能夠過得更舒服,他在一家母嬰機構花50000多元請了一位月嫂,但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月嫂上戶沒幾天,孩子因窒息發生了意外。
孫先生把原因歸結為月嫂失誤造成的!
七年前,大兒子出生時,孫先生就在這家母嬰機構請過月嫂,當時感覺服務的還不錯,於是在妻子二胎臨近預產期時,孫先生再次來到這裡預定月嫂,轉賬付款了52571元。
訂的是雙月VIP,除了照顧寶媽和嬰兒的吃喝拉撒,還會有一些定制服務,比如產婦恢復的藥膳、孩子的撫觸、甚至早教。
妻子生產的很順利,生出了一個健康的寶寶,月嫂也正式上戶。
本來寶媽、嬰兒、月嫂同住一間房,但是寶媽不慎感染新冠,隻能自己先去別的房間,讓月嫂單獨照顧。
不料,12月27號晚上19點多,月嫂突然從房間跑出來,說孩子情況不太好,他們急忙進入房間發現孩子臉色灰白、嘴唇變紫,沒了呼吸。
送到醫院後,孩子並沒有救回來。
醫院給出的診斷是:新生兒窒息。
根據月嫂的描述,在事發階段,她先後給孩子喂過兩次奶,第二次拍奶的時候,就發現抱著的孩子沒了動靜。
但孫先生認為,很可能是月嫂在拍奶過程中分神或者睡著了,並且沒有發現孩子嗆奶的情況下,豎抱著孩子拍奶,會造成二次傷害。
目前,他們已經報警,準備等等警方調查結果,再考慮後續的情況。
從孫先生的描述來看,能想象到一家人現在有多麼崩潰,能花50000多給媽媽、寶寶坐月子,可見是非常珍惜這個孩子的,結果發生這種意外,真的不敢想象。
因為房間內並沒有監控錄像,所以當時到底是什麼情況,這還需要警方的調查,從常理來講,月嫂應該不至於是故意為之,但結合實際情況,孩子不會平白無故的窒息,作為專業的月嫂,顯然是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所以孫先生的懷疑不是沒有道理的。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也就是說,月嫂看護不當導致照顧對象出現人身傷亡的,如果是屬於職務行為,應當由安排月嫂提供看護服務的護理公司、家政公司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
接下來,如何協商或者追責,就要看警方的調查了。
不過對於這個行業來講,相關部門確實應該加強監管,因為月嫂不僅僅是需要好的專業,更需要一個責任心。
在當下的大環境下把孩子生出來,這就是很辛苦的事情了,結果這種意外發生,對於一個家庭來講都是不能承受的。
另外,也要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無。
如果家裡請了保姆、月嫂等人員,尤其是照顧老人、小孩。
最好是在家中安裝一個監控。
以防止有意外的情況發生。